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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2日 星期六

台灣死刑執行與廢除爭議之我見。

死刑吵了那麼久,那麼我們就來談談死刑吧!

在開始談論之前,我得先公開我的意見與心證,我是反對廢除死刑的,但是我希望從理性分析、論述我對死刑的看法,並且我也會對國內的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一些作法提出批判,畢竟,有人要對誤導相關歷史與事實負責。看了這篇文章,如果還想廢死的話,請先尊重許多像我一樣有上面想法的其他人。請尊重我們,不要對我們思想霸凌、更不要找外國的人權組織對台灣霸凌,找外國對付台灣土地上面其他與你意見不合的人,我除了漢奸以外還真的想不到任何形容詞。請學習尊重及理性討論。

那麼,就開始了...

死刑亦稱極刑、處決、正法,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由國家公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遭受此種剝奪生命權的犯人通常都犯下了嚴重罪行。儘管對「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目前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死刑的一個重要理由。

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過三分之二的國家已經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止了死刑,其中廢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國家多達92個,廢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國家為10個,事實上廢止死刑的國家為36個(以過去10年未執行一例死刑為標準),也就是說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止死刑的國家已多達138個,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並在實踐中適用死刑的國家現在僅為59個。目前尚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主要集中在中東、北非和亞洲、北美地區,但美國、日本和印度執行死刑數量不多。所有歐洲聯盟的成員國,依據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條,禁止使用死刑。

死刑造成的最大問題在於完全無法補救司法造成的錯誤、死刑的執行也會殺死重要人證(就算這個人沒有被冤枉)。例如在美國有強暴犯因DNA測試而在二十一年後平反的例子、澳洲也有在處死後八十一年發現是冤死的例子、台灣的蘇建和案因為主犯被槍決而無法破案或平反、江國慶冤死、中國大陸的滕興善死刑冤案、聶樹斌死刑冤案等。

廢除死刑比較早且發展較快的國家,大多是經濟發展比較早或者快的國家,由於他們的經濟、文化已經發展到了一定的程度,社會不公平的現象相對比不已開發國家要少一些,因此,廢除死刑不會影響他們的社會穩定和進步,因而,他們往往成為廢除死刑的急先鋒。而相比之下,非已開發國家,無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程度上,都存在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因此,盲目地廢除死刑,勢必會給社會穩定和進步帶來不良的影響。廢除容易恢復難,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廢除死刑必須慎重。韓國在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時期對23名罪犯執行死刑以後,沒有執行死刑,被納入「實際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行列。但統計數據顯示,停止執行死刑後殺人犯數量有所增加。1994年至1997年執行死刑的4年里,平均每年有607人因殺人罪而被起訴,但在暫停執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里,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殺人犯增加了32%。

接下來是廢除死刑的世界歷史:

羅馬共和國最後100年,法律上雖有死刑,但實際上並未執行;在747年至759年,中國歷史上唐朝曾經廢除過死刑;此外,日本在724年,開始實際廢除死刑,在日本歷史上留下了347年沒有死刑的奇跡。在1395年的英國,一個公共抗議陳述被羅拉德派的十二點結論(The Twelve Conclusions of the Lollards)所採納。1516年出版的托馬斯·莫爾《烏托邦》就曾爭議死刑的益處,但尚無結論。1764年,義大利犯罪學家貝卡利亞的《犯罪與刑法》就針對非正義、社會政策、死刑及酷刑進行分析。受此書影響,神聖羅馬帝國的利奧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納大公國廢除死刑,此是近代歷史上第一個永久廢除死刑的地區。1786年11月30日,利奧波德二世公布刑法典修正案,其中明確廢除死刑並命令搗毀其領域內的所有死刑刑具。2000年,義大利托斯卡納區區政府規定每年的11月30日為該事件的紀念日,該日也被世界上300個城市以「生命日之城」(Cities for Life Day)的名義紀念。1849年,羅馬共和國廢除了死刑,其憲法也是世界上第一個明確規定廢除死刑的憲法。隨後,委內瑞拉亦於1863年宣布廢除死刑;1865年,聖馬利諾廢除死刑,該國最後一例死刑執行案例發生於1468年。在葡萄牙,根據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於1867年在該國告終。英國在1965年進行了一項五年實驗,根據其1965年通過的法案,謀殺將不再被處以死刑。(叛國、暴力海盜行為、對皇家船塢縱火、以及戰爭時期的軍事犯罪仍然有死刑之適用),而英國該法案最後於1969年確定為永久法案。英國最後一次死刑執行是在1964年。1998年時,英國宣布廢除所有和平時期的死刑。1976年,加拿大廢除死刑;1981年,法國廢除;1985年,澳大利亞廢除。197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一項正式決議,希望「全世界能逐步限制可能適用死刑的犯罪數量,並以逐步達到廢除死刑為目標。」1846年5月18日,美國密西根州宣布廢除死刑,為該國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州。1972年,美國最高法院在裁決弗曼訴喬治亞州(Furman v. Georgia)一案中認為大部分州有關死刑的法規係屬違憲;然而,1976年,最高法院在審理格雷格訴喬治亞州(Gregg v. Georgia)一案時,又重新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適用死刑。此後更多的限制隨不同案件而增多:阿特金斯訴維吉尼亞州(Atkins v. Virginia,對於智商低於70,亦即智能不足的人使用死刑是違憲的)和羅珀訴西蒙斯案(Roper v. Simmons)(對於犯罪時未滿18歲之被告課以死刑係屬違憲)中。截至2009年3月18日,美國有15個州及華盛頓特區廢除死刑。在那些沒有廢除死刑的州中,德克薩斯州為執行死刑最多的州(佔了全美國死刑執行人數的三分之一)。
最近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是非洲西部的多哥,其於2009年6月23日宣布此項決議。

再來,我們看看台灣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台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有關死刑的相關規定吧!

台灣於1967年10月05日由駐聯合國常任代表劉鍇代表中華民國政府簽署該公約,而後在1971年10月25日退出聯合國,直到總統陳水扁推動「人權立國」之目標,立法院才開始討論該兩公約的國內法典化,法務部分別於2007年3月23日、2008年1月28日以法規字第0960600200號函、法規字第0970600032號函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歷經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及第7屆第1會期至第3會期,在野的國民黨執反對意見。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終於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2009年05月14日,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簽署該項公約的批准書,並於2009年05月22日公布、頒布全台灣正式施行。馬英九說,「施行法生效之後,這項公約內容已變成我國法律的一部分,執法人員可直接適用,這點意義非常巨大;而把國際法轉化成國內法,更是立法技術上的一項創舉,非常感謝立法院大力支持,這個做法未來也許可以適用在其它有必要這樣處理的國際公約上。」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制訂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另外,公約還要求締約國積極立法保障人權,該批准書經由友邦提交給聯合國,但在2009年6月15日,遭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給拒絕

關於死刑,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是最具爭議性的。內容如下:
  1.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2.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3. 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4.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5.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6.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下面是我整理廢死聯盟對於中華民國政府執行死刑的最新說法:( 廢死聯盟:一手簽公約 一手扣扳機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583376.shtml#ixzz2Fmg7RpDN By udn.com )
  1. 譴責政府一方面簽訂國際公約,表面與人權接軌,一方面卻加速扣下扳機。
  2. 死刑犯家屬未接獲通知,無法見家人最後一面,違反人道。
  3. 政府要解決犯罪問題,死刑是最廉價且沒有效果的方法,以暴無法制暴。
  4. 法務部說有七成民眾支持死刑,認為具有阻嚇犯罪效果,所以才繼續執行;事實上,死刑不會提升人民安全感,政府應具體提出配套措施才能消弭犯罪,有研究證明,死刑的存在與執行反而會引發殘忍效應。
  5. 行刑後若察覺是冤獄,將無救援機會,江國慶就是實例。
  6. 台灣已簽署國際兩公約,準備朝廢除死刑前進,法務部卻一手簽署公約、想與國際人權接軌,一手執行死刑、侵犯人權。
  7. 國外執行死刑都會先通知家屬,但台灣卻是在死刑犯槍決後,家人才接到通知;顯見法務部執行死刑未透明化,不符國際趨勢。
  8. 法務部設有「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形同虛設,證明政府根本不想廢死。
  9. 廢死聯盟並非不負責任地主張廢除死刑,而是提出一系列的訴求與配套,例如邀請專家學者對司法官宣講廢除死刑的國際趨勢、加強落實監獄教化功能等。
  10. 政府若真的想與國際人權接軌,執行死刑是最不應該做的一件事。
我就一點一點地按照從一開始陳述的事實反駁廢死聯盟的說法:
  1. 譴責政府一方面簽訂國際公約,表面與人權接軌,一方面卻加速扣下扳機:政府簽署及批准公約,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給拒絕,簽署公約就是與人權接軌?顯見不是。況且,兩公約跟兩公約施行法哪裡有寫每年執行死刑一定要減少、或不執行死刑、或一定要廢除死刑?沒有,你只是在做毫無根據的論述。
  2. 死刑犯家屬未接獲通知,無法見家人最後一面,違反人道:兩公約跟兩公約施行法,甚至其他我國律法根本就沒有規定死刑犯執行一定通知,簡單的說,具有管轄法院宣判死刑後其實就已經公告周知將要執行死刑!如果這樣,是不是要執行死刑前還要問受刑人意願才是人權?你只是想利用通知程序,讓受刑人家屬有時間通知你,才有時間找外國人權組織妨礙我國執法 (刑)吧!
  3. 政府要解決犯罪問題,死刑是最廉價且沒有效果的方法,以暴無法制暴。死刑廉價沒有效果?那請問一下不執行就不是以暴制暴而且有效果?方姓男童遭割喉命案就是顯示廢死主張讓一群投機者趁機作亂,不就也是依暴制弱?死刑廉價?三審定讞花費多少司法成本、社會資源,家屬的失去,警察的查緝、司法的調查、法院的審判在你們眼中都是廉價,難怪你們會將台灣法律視為糞土、甚至隨便照自己想法亂解釋、誤導大眾。
  4. 法務部說有七成民眾支持死刑,認為具有阻嚇犯罪效果,所以才繼續執行;事實上,死刑不會提升人民安全感,政府應具體提出配套措施才能消弭犯罪,有研究證明,死刑的存在與執行反而會引發殘忍效應:廢死連盟只提出廢死,也一直主張有研究證明,死刑的存在與執行會引發殘忍效應,但是竟然不自己提出配套措施,只會要求政府提出配套措施、一心只求廢死,自己卻無法提出國外有效具體配套,責任都在政府,這難道是台灣非營利組織的水準嗎?另外,你們將被害人的人權放在哪裡了呢?加害人並不殘忍?但現在難道不就是殘忍之人預見自己不會受殘忍之對待所以才大肆對無辜之人殘忍之對待?
  5. 行刑後若察覺是冤獄,將無救援機會,江國慶就是實例。行刑後若察覺是冤獄,將無救援機會,那請問一下打你一巴掌,你有救援機會嗎?重點是在於疑案慎斷,儘量不要造成冤死,事實明確,就該執行死刑。況且江國慶案是因為軍人身分及軍審法短時間便執行槍決,現在台灣死刑犯判決確定後通常還得好幾年確認非常上訴、再審及更審才會執行,豈像廢死聯盟所述無救援機會?
  6. 台灣已簽署國際兩公約,準備朝廢除死刑前進,法務部卻一手簽署公約、想與國際人權接軌,一手執行死刑、侵犯人權。簽署國際兩公約,我國是承諾過要逐步廢除死刑,有說過馬上廢除嗎?另外,簽屬公約並不等於與國際人權接軌,執行死刑也不等於侵犯人權。如果廢死聯盟論述合理,那關在監獄裡無自由的人不也是侵犯他們人權及自由,而且,死刑犯都是先侵害他人生命權才會被審判死刑,這些人不該死,那請問被害人就該死嗎?被害人失去的人權還有家屬的人權到底在哪裡?有在廢死聯盟的心理嗎?沒有。
  7. 國外執行死刑都會先通知家屬,但台灣卻是在死刑犯槍決後,家人才接到通知;顯見法務部執行死刑未透明化,不符國際趨勢。不符國際趨勢?哪來的國際趨勢?國外執行死刑並沒有全部先通知家屬,況且法務部執行死刑未通知家屬跟沒有透明化根本就無關,判決宣判後家屬早就知道死刑,執行是執行死刑,況且我得反問,死刑犯他們在殺人之前有沒有通知家屬見家人最後一面?沒有,廢死聯盟還是只站在加害人角度想要替死刑犯爭取所謂的人權,但是他們忘記了每個人都有人權,每個人的人權在台灣集中起來才是台灣的人權,並不是廢死聯盟的人權就代表台灣的人權,也不代表廢死聯盟的人權代表世界的人權!
  8. 法務部設有「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形同虛設,證明政府根本不想廢死。執行死刑跟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有何關係?執行死刑就是虛設、證明政府根本不想廢死?那請問一下今天死刑不執行,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設立幹嘛?執行死刑如果就是政府不想廢死,那麼你們只顧死刑犯人權卻罔顧台灣法律及民意,也證明廢死聯盟根本沒有尊重民眾選擇廢除死刑或執行死刑的自由意志,一昧強迫台灣民眾及政府接受自己的想法,這種想法難道不是一種思想霸凌?
  9. 廢死聯盟並非不負責任地主張廢除死刑,而是提出一系列的訴求與配套,例如邀請專家學者對司法官宣講廢除死刑的國際趨勢、加強落實監獄教化功能等:廢死聯盟宣稱並非不負責任地主張廢除死刑,而是提出一系列的訴求與配套:例如邀請專家學者對司法官宣講廢除死刑的國際趨勢、加強落實監獄教化功能等。大家看看,他們提出的配套措施用膝蓋想都知道是治標不治本。死刑犯都殺人放火後被處死刑,被害人的人權在哪裡?家屬的痛苦要如何撫平?死的不是廢死聯盟的家人,當然可以輕鬆地要求被害者家屬原諒死刑犯,但是執行死刑讓死刑犯受到失去生命的應報,除了慰藉被害者家屬外,更對於正想要違反犯紀之人有警惕作用。請問,廢死聯盟提出的配套有哪個可取代?沒有,因為他們只嘴巴說好聽話。
  10. 政府若真的想與國際人權接軌,執行死刑是最不應該做的一件事:那請問一下,最該做的事情還是廢除死刑嗎?我再重申:廢除死刑不等於與國際人權接軌。
在批評之後,我希望台灣政府能夠改善司法審判制度,讓台灣不要有任何人因為誤判而枉受死刑,但是,我也希望死刑的存在能夠帶給被害者家屬一個慰藉,也給被害人事後的制度性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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