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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5日 星期二

執行死刑現行法規並不以死刑犯之赦免權准駁為前提。


關於死刑犯之赦免權,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相關內容: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照文義上看來,死刑犯只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請問一下一定要總統駁回才可以執行嗎?沒有。因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我國兩公約施行法全部都沒有規定,所以沒有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相關廢死人士又再次在自我擴張解釋、誤導民眾。簡單的說,法務部曾勇夫部長完全是合法執行死刑,不容這些有心人士抹黑,請問這些人到底居心何在?有種就提告,反正刑法第169條已經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曾部長會傻到違法殺人?我只知道一個司法實務出身的部長肯定不會!但是曾部長要不要告誣告罪,就是他個人修養。但是我可以確定的是,這些主張廢死的人士,已經失去的理性探討的能力。我很希望能有主張廢死的人能夠理性的用正當的方式提供有利的論點及理由,說服我們這些反對廢死的人們,當那個時刻來臨的時候,就是我們這些反廢死的人們支持你們的時候!


下面這篇報導,讓我對廢死團體非常的失望...尤其是有些人竟然被稱以學者...


未等總統駁回即行刑 民團:考慮告曾勇夫「非法殺人」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法務部日前因執行六名死刑犯,引起廢死人士抗議,兩公約聯盟召集人高涌誠25日說,兩公約規定死刑犯可請求特赦或減刑,且目前已屬國內法,但法務部在馬英九總統駁回請求前就執行死刑,已明顯違法,他們要求法務部長曾勇夫下台,並考慮控告曾「違法殺人」。
高涌誠說,馬英九總統12月18日出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報告英文版」發表記者會時,再次重申關於兩公約之相關規定已內國法化,也就是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政府的任何行為都不能違反兩公約。
另外,他強調,馬總統所說正是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所規定的內容,也就是兩公約每一條規定都等同於國內法,政府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
高涌成表示,法務部無視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赦免權的規定,執行6名死刑犯,但,「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依兩公約規定,死刑犯有權請求赦免或減刑,但法務部在總統尚未正式駁回前就已行刑,顯然涉及違反前述公約,也已違法。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廖福特說,專家是由政府主動邀請,因此對我國提出暫緩死刑的建言是合理的,但法務部卻以執行死刑,勇敢抵抗國際壓力的姿態示人,政府以「國際干預」的字眼形容太過粗糙,「現在也只有中國才會用這種字眼」。
高涌誠說,法務部去年就舉辦研討會,與許多專家進行討論,已清楚瞭解兩公約死刑犯的赦免規定,因此曾勇夫涉及「非法殺人」部分,他們將向監察院舉發,要求彈劾外,也考慮提出謀殺罪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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